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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縣政顧問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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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縣政推展需要,廣納各界菁英參
    與縣政建設,提供政策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曾任縣 (市) 級以上之民意代表、民選首長滿一屆者。
 (二) 曾任或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三) 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滿二年以上者。
 (四) 大學以上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博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著有聲譽者;或有專業才能,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著有
      聲譽者。
 (五) 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四年以上者。
 (六) 曾任公益性社團負責人四年以上者。
 (七) 其他熱心縣政建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熟悉縣政建設,並可提供
      諮詢意見者。
三、本府縣政顧問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 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二) 協助訂定縣政決策。
 (三) 協助縣政規劃。
 (四) 提供縣政興革建議。
 (五) 出席本府縣政顧問會議或縣政研討會。
四、本府縣政顧問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屆縣長任期屆滿日止。
五、本要點自函頒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