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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院授研展字第○九六○○一五二四七 一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第十三次業務會報主席裁(指)示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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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縣政公務服務僅週一至週五每日八小時,而民眾生活就業活動已無白 天與晚上或上班日與例假日之分,縣民對縣政服務之要求無限,且服 務品質之提昇刻不容緩,對下班及休假時間民眾發生緊急重大事故之 即時服務處理,強化服務效率,達到一通電話服務即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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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員及設備: (一)設置免付費○八○○機組五線以○八○○-○五五一○○為代表號 (新增四線加上原有聯合服務中心○八○○-○六三一○○共五線 ),總機分別安裝於聯合服務中心、警衛值班服務台、警衛值夜室 ,另設無線行動總機一具,使用人工操作轉接系統且全程錄音,由 聯合服務中心派員負責總機勤務。 (二)各業務單位設置固定電話一具(上班時間使用)及行動電話一具( 下班及例假日使用),將連結之電話號碼及專責人員相關資料送聯 合服務中心彙整設定,嗣後人員或電話號碼異動并須立即通報該中 心更改設定。電話之相關管理使用維護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前款所稱之業務單位為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 、工務處、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交通旅遊處、新聞處、計畫 處、聯合服務中心及本縣文化局、地方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等十七個單位,如民眾來電請求服務事項非以上單位所主管業務 ,應由聯合服務中心告知權責單位聯絡電話或錄案移辦,各單位主 管並應指定有充分服務能力人員擔任接聽電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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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服務處理方式: (一)民眾撥打○八○○-○五五一○○免付費電話服務時,先以語音問 好及告知所撥之電話是縣政服務專線,下班及例假日另加告知需立 即處理之重大事件請按9由總機為您服務,簡易、一般案件則啟用 錄音方式辦理。 (二)上班時間:由聯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擔任總機,簡易案件立即服務 結案;一般案件、緊急重大事件均轉接業務單位處理。 (三)下班時間及例假日: 1.每日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聯合服務中心輪值總機人員,使 用錄音、錄案方式處理,惟對緊急重大事件(各單位提報之受理 ○八○○專線緊急通報事件一覽表)則以電話語音告知民眾按9 由總機人員服務確認後,轉接業務主管單位並錄案列管。簡易、 一般案件經錄音於上班日由聯合服務中心依文書處理流程移業務 單位辦理。 2.上班日下午五時至九時及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聯合服務 中心輪值總機人員,接聽之簡易案件立即服務結案;其餘均轉接 各業務單位專責人員依規定處理,緊急重大事件並錄案列管於上 班日稽催業務單位處理情形。 (四)電話服務處理流程圖示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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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書處理: (一)接聽電話後應填寫受理案件紀錄表(如附表二),各單位每月並應 據以將受理案件統計列表(如附表三),於次月三日前送交聯合服 務中心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並提縣務會議報告。 (二)對無法立即處理案件仍應於接聽畢三日內回復民眾,其未能在規定 期限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之規定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 書面告知來電民眾。 (三)緊急重大案件均須列管追蹤,聯合服務中心接聽人員應填寫受理案 件移辦單(如附表四)於上班時間移請相關單位處理,各單位至遲 於三日內回復民眾並副知聯合服務中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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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品質控管: (一)聯合服務中心轉接至業務單位之電話,該單位專責人員應全程追蹤 處理,轉接電話響聲超過五聲無人接聽時,總機系統自動回跳至聯 合服務中心錄案移辦,為確保服務品質各業務單位每月回跳次數不 得超過三次。 (二)受理民眾來電所詢業務非屬本單位權責者,應婉轉告知主管機關( 單位)之連絡方法或於通話結束後主動協調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不得推諉。如遇所詢業務之權責歸屬有爭議,應於受理當日簽請 縣長裁定承辦單位。 (三)專責人員之服務品質各該單位主管隨時查核,並由計畫處配合每月 辦理電話禮貌測試時隨機抽測,另請縣長指定高階人員不定期抽測 錄音帶,以惕勵恆維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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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 (一)承辦電話服務作業有創新作為或表現優異之個人,得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提報,依相關規定敘獎或核發個人績效獎金。 (二)承辦電話服務作業有重大過失,致影響機關(單位)聲譽者,除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外,並列為年度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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