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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府各項設施安全維護,有效防制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之 發生,特以責任區維護方式,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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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公場所因屬開放空間性質,平日洽公民眾出入頻繁,致設施維 護及人員管制不易,特將各樓層劃歸二十五個責任區,分由各該區同 仁於每日上班期間輪值,其維護事項如左: (一)責任區內門窗、電源、用水設備之巡查及下班時檢視關妥。 (二)責任區內陌生人員之查詢、導引服務,下班時滯留辦公室民眾之請 離。 (三)責任區不明物件或疑似危險物品之搜查、通報處理。 (四)責任區內用水設備、電源、電梯、防火器材等設施故障之通報處理 。 (五)其他有關安全維護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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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設施安全維護責任區之劃分(劃分表如附件一)。 第一責任區:本府一樓東側前部,含工業課、商業課、大門前廳、服 務台、總機、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 區外圍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商業課。 第二責任區:本府一樓西側前部,含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課、收文室 、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地下一樓儲藏室及該區對 應之府區外圍空間,其負責單位為聯合服務中心。 第三責任區:本府一樓東側後部,含庶務課、新聞局、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值夜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區外圍空 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庶務課。 第四責任區:本府一樓西側後部,含建管課、使管課、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值夜室、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區外圍空間等,其 負責單位為建管課。 第五責任區:本府二樓東側前部,含法制室、水利課、工程隊、區內 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茶水間、走道空間及地下一樓工程隊機具 儲藏室、水利課試驗室等,其負責單位為水利課。 第六責任區:本府二樓西側,含工務局局長室、副局長室、公共工程 課、閱覽室、套繪室、下水道課、儲藏室、營繕工程發包中心及區內 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公共工 程課。 第七責任區:本府二樓東側後部,含建設局各辦公室、治安會報綜合 處理小組、工業策進會、會議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 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建設局。 第八責任區:本府三樓東側前部,含社會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電梯間、樓梯、茶水間、走道空間及四樓社會局社工室等,其負責單 位為社會局。 第九責任區:本府三樓西側前部,含秘書長室、秘書參議辦公室、計 畫室各課、秘書辦公室、監委辦公室、貴賓室、簡報室及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四樓前部會議室等,其負責單 位為計畫室。 第十責任區:本府三樓東側後部,含副縣長室財政局各辦公室、臺灣 銀行辦公室、會議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 負責單位為財政局。 第十一責任區:本府三樓西側後部,含主計室各辦公室、會議室及區 內盥洗室、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主計室。 第十二責任區:本府四樓東側前部,含人事室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人事室。 第十三責任區:本府四樓西側前部,含教育局、資訊室各辦公室及區 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教育局專業輔導中心 等,其負責單位為教育局。 第十四責任區:本府四樓東側後部,含民政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民政局。 第十五責任區:本府四樓後部,含政風室各辦公室、會議室及區內電 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政風室。 第十六責任區:本府四樓西側後部,含民政局徵集勤務、編練管理、 客家事務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 徵集勤務課。 第十七責任區:本府五樓東側,含地政局各辦公室、本府大禮堂、會 議室及區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各走道空間等,其負責 單位為地政局。 第十八責任區:本府五樓西側,含農業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茶 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農業局。 第十九責任區:本府六樓東側前部,含勞工局各辦公室、圖書館、閱 覽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勞工 局。 第二十責任區:本府六樓西側,含行政室主任、副主任辦公室、文書 課、檔案課、經動小組、公文交換中心、資料室、儲藏室、會議室臺 中縣運動文物館及區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 ,其負責單位為行政室。 第二十一責任區:本府六樓東側後部,含交旅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 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交旅局。 第二十二責任區:本府頂樓(第七、八樓)陽台設施、含電梯、機房 、蓄水塔、冷卻水塔等,其負責單位為庶務課。 第二十三責任區:本府地下一樓全部,含駕駛員休息室、停車位及車 道空間,其負責單位為車輛管理室。另員工消費合作社(百貨)、理 髮部、美容部、餐廳、工程隊機具儲藏室、水利課試驗室、新聞局儲 藏室、電機室(含中央控制室、配線架室、排風機械室、受電室、電 信機房室)等空間,均歸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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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責任區執行維護作法: (一)各責任區由各該主管統其責,並遴派聯絡員一人,人選由區內各單 位自行協調遴派,其職責為該責任區每日輪值人員之編排、異動之 調整遞補(輪值表如附件二),本府設施安全有關工作之聯繫、協 調,並於每三個月配合政風、庶務等相關單位實施設施維護檢查。 (二)前款各責任區聯絡員每月廿五日前應將該區次月輪值表送達人事室 (副本送政風室一份),俾彙整後備查。 (三)各責任區輪值人員於每日下班後,巡查前項各款維護事項,即至一 樓服務台簽署本府各責任區安全維護證記日誌(如附件三),以完 成責任區交接(必要時得實施偵測)。 (四)各責任區內如有員工加班時,當日輪值人員除照規定在服務台簽署 責任區之巡查結果,並應將責任區之維護責任自行協調最後離開辦 公室之加班人員負責,並請其於離開辦公室時至服務台加簽登記日 誌。 (五)各責任區輪值人員如有受訓、出差或請假未能輪值時,應於事前自 行覓妥實際代理知各該區聯絡員後,確實執行責任區維護工作。 (六)各責任區內如有非經常使用之場所(如會議室、電機室、頂樓門窗 等)應予上鎖,並請庶務課不定期巡查之,如會議室使用逾下班時 間,責任區輪值人員應將該會議室交由使用單位承辦員負責維護、 簽章,並將上情簽註於服務台登記日誌。 (七)各責任區輪值人員如發現有疑似危險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人員協 調警方處理,對區內水電、電梯、防火器材等設施損壞時,請協調 庶務課派員維修,並填註於當日登記日誌登記事項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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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責任區如遇發生緊急危安狀況時,應即通知政風室(聯繫轄區警方 )、庶務課(斷水斷電等)、防護團及相關單位處理。防護團於接獲 通報時,應即調集各組組員趕往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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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本要點之執行: (一)本府值勤工友應於每日下班時,除保留正面側門(臨服務台)供員 工或民眾出入外,各側(後)門應即關閉。翌日上午七時卅分後再 將上述正(臨服務台之正面側門於早上七時開啟,並請駐衛隊人員 確實門禁管制,其他公餘時間請配合員工進出開啟)、側、後門開 啟(例假日除外)。 (二)本府地下層停車場於每日下班時,庶務課應指派專人引導車輛出場 ,並至遲於下班後一小時內關閉地下層之出入;翌日上午七時後再 將地下層出、入口鐵門開啟(例假日除外)。 (三)本府駐衛隊人員於執勤時,應併同查核本要點所規定之輪值表與登 記日誌記錄情形,其查核結果並於值勤紀錄簿(如附件四)中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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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責任區聯絡員或輪值人員,於執行維護工作或實施偵測時能有效防 制危安狀況且有具體事蹟者,簽報敘獎表揚;如執行不力並因而遭致 損害者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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