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使用電話傳真機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各有關單位暨鄉鎮市公所電話傳真機,維護文
    書資料傳遞之安全及文書保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有電話傳真機之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或操作,並設立使用登記簿
    。在傳遞文件前應先登記,登記簿內容包括傳送日期、記訖時間、文
    件名稱、機密等級、頁數、傳送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人姓名等項
    目,經單位主管批准後始行傳送,接收時亦應登記,並將原稿附呈。
三、傳送資料時,先撥通對方傳真機電話,確認無誤始能傳送,在傳送完
    畢後再互通電話求證是否正確,以免誤傳。
四、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
    傳真必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
    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
    送,若因而洩密者,將依有關法令處理。
五、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傳送,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瞭解電話傳真機使用情形,並經常檢查記錄。
七、未盡事宜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處理。
八、本要點依實際情形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