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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院授研展字第○九一○○一六六 九六號函頒修正之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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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評核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效,針對服務態度 欠佳之人員 (單位) 檢討改進,以創造更優質的服務成效及提升行政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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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 (一) 第一組 (設置服務櫃台)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交通旅遊局、文化局、稅捐稽徵處 (含三個分處) 、家畜 疾病防治所、各鄉 (鎮、市) 戶政事務所、各地政事務所、各鄉 ( 鎮、市) 衛生所、本府工務局 (建管課、使管課) 、建設局 (商業 課、工業課) 、聯合服務中心。 (二) 第二組 (未置服務櫃台) :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 (商業課 、工業課除外之課室) 、教育局、社會局、農業局、工務局 (建管 課除外之課室) 、地政局、兵役局、勞工局、秘書室、新聞室、法 制室、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計畫室。 (三) 第三組 (業務性質特殊) :社會局轄屬六個福利服務中心、警察局 轄屬七個分局及八十三個 (分駐) 派出所、消防局轄屬五大隊及二 十六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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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 (單位) 服務現場,實地了解該機關 (單位) 推 行為民服務工作情形;評鑑人員為了解各服務事項之作業情形,必要 時應出示服務證件,請各機關 (單位) 指定為民服務考核業務承辦人 或其職務代理人,就評鑑內容提供所需資料,考核方式分為三類: (一) 各一級機關 (單位) :由本府計畫室辦理行政院服務品質獎組織之 評審小組,辦理初評、複評。 (二) 二級機關 (單位) :由本府計畫室組成評鑑小組,辦理初評、複評 。 (三) 第三點第三款之機關 (單位) :因屬業務性質特殊,由其業務主管 機關 (單位) 參考第五點考核項目以其專業觀點自訂項目,並於每 年五月十五日前自行辦理初評後函送本府計畫室彙陳縣長抽選後據 以複評。 1.社會局轄屬六個福利服務中心:由社會局統一辦理初評。 2.警察局轄屬七個分局及八十三個 (分駐) 派出所:由警察局統一 辦理初評。 3.消防局轄屬五大隊及二十六分隊:由消防局統一辦理初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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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項目及配分比例: (一) 服務場所環境之規劃占二十分: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是否整潔、綠美化是否合宜。 2.盥洗室及飲水設備等各項服務設備整潔維護情形。 (二) 工作人員之服務品質占三十分: 1.工作人員是否配戴識別證及服裝儀容是否合宜。 2.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親切有禮,答復詢問是否熱忱盡責。 3.工作人員受 (處) 理案件是否快速有效率。 4.工作人員服勤狀況是否良好,有無看報、聊天及怠慢民眾情形。 5.主動協助導引民眾情形。 (三) 職務代理人之運作占五分: 1.出差請假時,是否確實覓妥代理人代理業務。 2.代理其他同仁業務時,是否落實代理。 (四)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占五分: 1.人民抱怨 (陳情) 案件處理情形。 2.各種媒體意見及民眾反應意見主動蒐集與互動情形。 (五) 服務自動化情形占十分: 1.運用資訊作業處理申辦案件情形。 2.機關網頁建置及其他資訊化服務措施。 (六) 設施之設置及運作情形占二十分: 1.設置服務櫃台: (1) 推動全功能櫃台、單一窗口服務情形。 (2) 服務窗口 (櫃台) 數目符合民眾需求。 (3) 服務標示、方向標示、申辦動線、書表範例及其他協助申辦人 準備文件設施之規劃是否妥適。 (4) 訂定標準化作業規範 (流程) 及其公開宣導情形。 (5) 建立完整的服務品質考核制度,監督各項工作績效達成情形。 (6) 停車場所、無障礙設施、民眾書寫桌椅、洽公空間及等候區之 規劃是否合宜。 2.未設置服務櫃台: (1)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時程。 (2)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所需費用與否。 (3)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所需書表及附繳書證。但免填 附書表、書證者,不予計分。 (4) 申辦案件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所訂時限。 (5) 民眾等候時間。但無民眾申辦情形者,不予計分。 (七) 結合社會資源、延伸服務據點情形占十分。但未辦理志工、義工召 募及無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相關業務者,不適用之。 1.志工、義工召募、訓練及運用情形。 2.與民間企業或團體合作,提供為民服務情形。 3.參與社區活動,宣導政府服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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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行程: 實際考核行程由本府計畫室 (服務課)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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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結果: 考核後,應將考核結果統計表 (如附表一) 、考核優缺點紀錄摘要表 (如附表二) 函送各受考核機關 (單位) 參考改善,並陳報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及提報次月縣務會議、公布本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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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 (一) 個人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創新措施或表現優異,得由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提報,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績優個人應列入核發績效獎金 之重要參據。 (二) 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重大過失,致影響機關 (單位) 聲譽者,除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外,並列為年度考成 (績)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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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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