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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 所屬員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並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 ,特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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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及其送件時間如下: (一)研究報告: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針對施政目標及行 政業務改進需要,於每年年初檢具自行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如附 件一)報本府計畫處備案,並於每年九月份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 檔一併送本府計畫處彙整。經提報之研究報告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 變更項目者,應簽陳核准後送本府計畫處備查。 (二)意見簡表: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隨時就業務或服務 經驗提出興革建議,以單位(機關)名義推薦者(格式如附件二) ,應直接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提報,其評審及獎勵作業,為 求時效性及簡化行政流程,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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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報告格式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 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每一篇研究報告須八千五百字以上。 (三)採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 A4 規格直式橫書單面印製,左邊裝訂邊寬 為○.八公分,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 ,行高為二十二 pt。 (四)應製作封面及封底,在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人 員及編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方式繕打十六份送本府計畫 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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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研究報告: 1.評審時間:每年辦理評審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十一月,由本府 計畫處遴聘本府熟諳各單位業務之參議或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三人至五人擔任評審委員,組成臺中縣政府研究報告案件 評審小組,並由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2.評審方式:分為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階段係將每一案件依其 性質與類別分別送請二位委員初審,並由委員填具初審意見表( 格式如附件三),併同原研究案件提請評審小組會議複審。複審 階段係由本府計畫處召開複審會議,由出席委員決議之。本複審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複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3.評審標準為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 分之二十,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 十,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其格式如附件四。 4.獎勵標準: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功 二次,二人共同研究者,每人各記功一次;甲等獎(八十五分以 上,未滿九十分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二人共同 研究者,每人各記嘉獎二次;乙等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 五分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二次,二人共同研究者, 每人各記嘉獎一次,同一單位(機關)相關主管獎勵,最高以記 功二次為限。但研究報告係三人以上共同研究者,不予獎勵。 5.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本府計畫處依評審小組會議 決議內容,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或報請上級機關核採或函送有 關機關參考。 6.經評定獲獎勵之優良案件,除以行政獎勵激勵外,並刊登於本府 網站及分函各該單位(機關)公布週知,並得作為年終考績考列 甲等之重要參考資料。 7.經獎勵之研究報告,得擇優報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 綜合評獎,並由本府計畫處擇優彙編選輯,分送相關單位參閱。 8.辦理研究報告評審有關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 應。 (二)意見簡表: 1.評審時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對各單位(機關)提報之意 見簡表(如附件五)表示審核意見後,得按季(月)或累積一定 案件後,遴聘本府熟諳各單位業務之參議二人擔任評審委員,定 期辦理評審及獎勵作業。 2.獎勵標準:全部採納實施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二次; 部分採納實施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一次,同一單位( 機關)相關主管獎勵,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送請有關機關參考 或存查者及二人以上共同研究者,不予獎勵。 3.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 據評審決議,轉請各相關單位辦理,並將辦理情形追蹤表(如附 件六)副知本府計畫處;於年度結束須將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 形依附件七填送本府計畫處;經獎勵之意見簡表應擇優彙編選輯 ,分送相關單位參閱,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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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已提報評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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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研究發展工作,得參照本規定自訂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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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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