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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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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
    所屬員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並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
    ,特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及其送件時間如下:
(一)研究報告: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針對施政目標及行
      政業務改進需要,於每年年初檢具自行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如附
      件一)報本府計畫處備案,並於每年九月份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
      檔一併送本府計畫處彙整。經提報之研究報告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
      變更項目者,應簽陳核准後送本府計畫處備查。
(二)意見簡表: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隨時就業務或服務
      經驗提出興革建議,以單位(機關)名義推薦者(格式如附件二)
      ,應直接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提報,其評審及獎勵作業,為
      求時效性及簡化行政流程,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直接辦理。
三、研究報告格式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
        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每一篇研究報告須八千五百字以上。
(三)採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 A4 規格直式橫書單面印製,左邊裝訂邊寬
      為○.八公分,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
      ,行高為二十二 pt。
(四)應製作封面及封底,在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人
      員及編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方式繕打十六份送本府計畫
      處彙整。
四、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研究報告:
      1.評審時間:每年辦理評審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十一月,由本府
        計畫處遴聘本府熟諳各單位業務之參議或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三人至五人擔任評審委員,組成臺中縣政府研究報告案件
        評審小組,並由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2.評審方式:分為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階段係將每一案件依其
        性質與類別分別送請二位委員初審,並由委員填具初審意見表(
        格式如附件三),併同原研究案件提請評審小組會議複審。複審
        階段係由本府計畫處召開複審會議,由出席委員決議之。本複審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複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3.評審標準為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
        分之二十,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
        十,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其格式如附件四。
      4.獎勵標準: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功
        二次,二人共同研究者,每人各記功一次;甲等獎(八十五分以
        上,未滿九十分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二人共同
        研究者,每人各記嘉獎二次;乙等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
        五分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二次,二人共同研究者,
        每人各記嘉獎一次,同一單位(機關)相關主管獎勵,最高以記
        功二次為限。但研究報告係三人以上共同研究者,不予獎勵。
      5.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本府計畫處依評審小組會議
        決議內容,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或報請上級機關核採或函送有
        關機關參考。
      6.經評定獲獎勵之優良案件,除以行政獎勵激勵外,並刊登於本府
        網站及分函各該單位(機關)公布週知,並得作為年終考績考列
        甲等之重要參考資料。
      7.經獎勵之研究報告,得擇優報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
        綜合評獎,並由本府計畫處擇優彙編選輯,分送相關單位參閱。
      8.辦理研究報告評審有關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
        應。
(二)意見簡表:
      1.評審時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對各單位(機關)提報之意
        見簡表(如附件五)表示審核意見後,得按季(月)或累積一定
        案件後,遴聘本府熟諳各單位業務之參議二人擔任評審委員,定
        期辦理評審及獎勵作業。
      2.獎勵標準:全部採納實施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二次;
        部分採納實施者,研究者及相關主管各記嘉獎一次,同一單位(
        機關)相關主管獎勵,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送請有關機關參考
        或存查者及二人以上共同研究者,不予獎勵。
      3.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
        據評審決議,轉請各相關單位辦理,並將辦理情形追蹤表(如附
        件六)副知本府計畫處;於年度結束須將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
        形依附件七填送本府計畫處;經獎勵之意見簡表應擇優彙編選輯
        ,分送相關單位參閱,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五、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已提報評審者。
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研究發展工作,得參照本規定自訂規定辦理
    。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