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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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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公務機密,維護國家安全,並參酌本府實際情況,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保密工作之實施,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府各單位全體員工及與本府訂有公務契約之
    機構廠商。
四、各級主管及參與決策或承辦機密人員,不得擅將保管或知悉之機密向
    無關人員洩露,所有機密資料非經奉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五、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保管或持有之機密文件非奉核准不得攜離辦公處
    所。
六、處理機密文件儘量減少經手人員及作業流程,同時與普通公文書分開
    登記處理,由承辦人以信封袋封好持會或持批,減少機密文件洩密機
    會。
七、收到密件須詳細檢查密封印花或封口,有無破損重封跡象,以憑根究
    。
八、機密文件之封發,應用雙封套妥慎密封,書明收件人親收–交郵 (掛
    號) 傳遞或派人傳送。
九、各單位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如必須交由
    民營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規定。
十、機密文書處理完畢以後應立即歸檔,同時依照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規
    則中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確實管制檔案調閱、借閱。另廢棄之機密
    稿件或文書,則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燬。
十一、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單位應視環境狀況、條件
      因素,購置機密維護設備 (如保密 (險) 箱、鐵櫃、碎紙機等) 。
十二、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各單位主管人員應每年至少檢討
      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單位按規定辦理變更
      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單位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
      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 (單位) 辦理。
十三、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接待賓客或新聞記者,應避免談及機密資料或
      尚未公布之公務案件。
十四、發佈新聞由本府新聞室統一辦理,各單位亦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所發佈新聞不得涉及機密資料,其他人員不得向外界報導發佈有關
      公務消息。
十五、各單位人員使用電話洽談公務應避免涉及機密事項。
十六、各單位影 (油) 印機、電話傳真機、電腦資訊設備應確依本府訂頒
      各項專案保密規定辦理。
十七、各單位召開重要行政會議應注意保密措施,出席人員嚴格限制,分
      發會議資料應予編號或會後收回 (能以口頭報告者儘量減少書面之
      報告) ,會議紀錄亦應妥慎處理。
十八、各級主管對於﹁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應詳加研閱,並請所屬員工遵
      行。
十九、有關員工保密宣導由政風室配合本府現況實施,其內容如左:
   (一) 保密有關法令。
   (二) 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 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四) 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二十、為有效杜絕本府人事甄選、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發生洩密
      情事,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前項專案
      保密措施計畫之擬訂,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施期間 (起
      訖日期) 、狀況研判 (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 、防範措施
      、執行分工、附則,簽會本府政風室並經縣長核可後,協同本府政
      風室切實據以執行,執行完畢,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陳核。
二十一、各單位如有發生洩密情事或違反保密規定,應視情節重切實查明
        議處,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二、各單位主管,除應經常實施不定期之保密檢查外,另由政風室於
        每半年簽請縣長實施保密總檢查乙次,而著有成效之單位主管及
        有關人員得從優敘獎。
二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