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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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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管制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辦
    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一) 本府計畫室:負責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確認
      及對上級機關研考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宜。
 (二) 各附屬機關研考單位或研考員:負責其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本
      府計畫室之協調聯繫等事宜。
三、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本府秘書室:指派專人管理每日開啟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運用
      該系統辦理監察案件分文、繕校、發文等事宜。
 (二) 本府資訊室:維護本府各單位使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有關事宜
      。
 (三) 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應指派專人? 任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之管理者,負責監察案件單位內分辦;各級承辦員收辦監察案件時
      ,應於處理時限內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陳核發文後,併同電子檔送
      該管理者,匯入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將原文稿依程序歸檔。
 (四) 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之監察案件,承辦員仍應於處理期限內將初
      步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陳核後送該單位管理者,登錄監察
      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依「臺中縣各機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
      之規定申請展期辦理。
 (五) 本府計畫室及各附屬機關研考單位或研考員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
      訊系統追蹤管制,逾期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二個月尚
      未辦結者,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並依「臺中縣政府處理上
      級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逾期未結懲處標準表」之規定簽報議處
      ,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
四、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