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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 二、經濟部九十年九月六日經 (九○) 工字第○九○○四六一九四○○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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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環境污染、遏止未登記工廠之 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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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依本計畫邀請相關單位成立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 矯正小組,負責未登記工廠之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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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策略: 一、任務編組:組織結構如下 二、未登記工廠定義 未登記工廠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輔導法 規定公告工廠規模 (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 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應辦工廠登記 而未辦理者。 三、查報矯正重點 (一) 未登記工廠有製造、存放危險物品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 未登記工廠有嚴重污染、危害公共安寧或衛生者。 (三) 檢舉未登記工廠案件。 (四) 住宅區未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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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內容: 一、建立資料 由本府就轄區內現有列管未登記工廠資料造冊列入輔導對象。 二、原地輔導登記 廠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甲、乙、 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現有未登記工廠,經輔導改善後可符合土地分區 使用管制之工廠,由本府造冊列管個別予以輔導補辦登記。 三、輔導遷廠 (一) 輔導租購開發工業區土地設廠。 (二) 輔導進入都市計畫工業區設廠。 (三) 輔導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廠。 (四) 輔導在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用地設廠。 四、輔導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對都市計畫土地範圍內之集居聚落工廠區域,經由本府檢討循都市計 畫變更程序辦理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得由申請人循個案變更方式 申請土地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 五、輔導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用地 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集居聚落工廠區域,申請人得依區域計畫法 程序申請工業區分區變更,或由本府依區域計畫法檢討辦理變更為工 業區或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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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矯正方式: 一、本府得訂期召集聯合加強矯正小組實施聯合稽查未登記工廠,並作成 聯合稽查紀錄,並由工業主管機關函請違反法令之相關各權責主管單 位依職權查處。
二、查獲之未登記工廠如發現有製造槍械彈藥等犯罪嫌疑者,由當地警政 單位移請檢察署偵辦。 三、處理程序 (一) 立即處分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得不給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陳述意見 經本府認定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於自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同法規定未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 登記、或未辦理換發工廠登記證暨依本計畫第肆點第二款所定義之 未登記工廠,且不屬於前項規定之情事者,函告行為人限期遷移、 關廠,並給予相對人適當期限陳述意見。 (三) 行政處分 如經判斷是具違規事實,則依同法相關罰則規定予以加強矯正。 前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課 其所負之法律責任,本府得依下列程序執行: 1.立即:勒令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連續處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3.強制執行:屆期不繳納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 本府工業主管機關施以行為罰時應副知及請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另 依職權稽查。 四、地方自治配合措施 為提振經濟成長及配合地方自治發展,本府得因地制宜,視當地實際 情形制訂其單行法規或其他相關計畫,俾利輔導管理。 (一) 污染性及一般性未登記工廠得依污染程度及其他相關屬性,實施分 級管理。 (二) 考量當地地理環境及配合當地居民意願,重新規劃土地分區使用管 制。 (三) 配合社會經濟發展脈動及土地資源合理分配使用,制定符合當地實 際需要之法令規章。 (四) 釐訂其他可促進當地產業發展及健全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之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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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一、經濟部工業局年度工廠登記委辦費項下勻支。 二、本府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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