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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代表(以 下簡稱模範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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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使其奮鬥有成。 2.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需檢 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未曾當選為模範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4.提報參加全國性表揚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評審項目:有下列遴選標準優良事蹟之一者,能夠發揚傳統美德、 樹立典範,足資接受表揚者: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者。 2.堅忍刻苦,撫育子女或單親、身心障礙者子女有成,且對家庭社 會具有貢獻者。 3.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4.孝親睦鄰,熱心社會服務,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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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程序: (一)鄉(鎮、市)級模範代表: 1.鄉(鎮、市)級模範代表之產生,以戶籍在各鄉(鎮、市)者為 限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或團體負責推薦候選 人參加鄉(鎮、市)級模範代表之評審,每一單位以一人為限, 並不得重複。 2.各鄉(鎮、市)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評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3.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代表一人, 推薦參加本府模範代表之評審,但其人口總數超過十萬人者,得 增選一人。 4.各鄉(鎮、市)公所現任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 薦。 (二)教養身心障礙子女模範代表: 本縣合法立案近一年內會務運作正常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 經依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議 紀錄乙份推薦參加縣級模範代表之評選,單位現任負責人(代表人 )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三)縣級模範代表: 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 員會,就本縣內之各鄉(鎮、市)遴選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 推薦之候選人中評審之。 (四)受理推薦時間; 1.模範母親代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日止。 2.模範父親代表;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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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當選名單: 由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分別於母親節、父親節前七天至十四天 正式公布各級模範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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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方式: (一)鄉(鎮、市)模範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經推薦接受縣表 揚者,由本府於母親節、父親節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二)如有辦理全國性模範代表表揚活動,由本府擇優推薦代表參選,其 資格條件應符合其表揚選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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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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