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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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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代表(以
    下簡稱模範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
    定本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使其奮鬥有成。
      2.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需檢
        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未曾當選為模範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4.提報參加全國性表揚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評審項目:有下列遴選標準優良事蹟之一者,能夠發揚傳統美德、
      樹立典範,足資接受表揚者: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者。
      2.堅忍刻苦,撫育子女或單親、身心障礙者子女有成,且對家庭社
        會具有貢獻者。
      3.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4.孝親睦鄰,熱心社會服務,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三、選拔程序:
(一)鄉(鎮、市)級模範代表:
      1.鄉(鎮、市)級模範代表之產生,以戶籍在各鄉(鎮、市)者為
        限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或團體負責推薦候選
        人參加鄉(鎮、市)級模範代表之評審,每一單位以一人為限,
        並不得重複。
      2.各鄉(鎮、市)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評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3.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代表一人,
        推薦參加本府模範代表之評審,但其人口總數超過十萬人者,得
        增選一人。
      4.各鄉(鎮、市)公所現任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
        薦。
(二)教養身心障礙子女模範代表:
      本縣合法立案近一年內會務運作正常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
      經依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議
      紀錄乙份推薦參加縣級模範代表之評選,單位現任負責人(代表人
      )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三)縣級模範代表:
      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
      員會,就本縣內之各鄉(鎮、市)遴選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
      推薦之候選人中評審之。
(四)受理推薦時間;
      1.模範母親代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日止。
      2.模範父親代表;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
四、公布當選名單:
    由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分別於母親節、父親節前七天至十四天
    正式公布各級模範代表名單。
五、表揚方式:
(一)鄉(鎮、市)模範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經推薦接受縣表
      揚者,由本府於母親節、父親節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二)如有辦理全國性模範代表表揚活動,由本府擇優推薦代表參選,其
      資格條件應符合其表揚選拔辦法。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