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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 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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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危險區域 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時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民 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斷絕,並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 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民生用品 、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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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 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 山地村 (里) 、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 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七日份為 安全存量。 (二) 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 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 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 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各鄉 (鎮、市) 公所考量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 存原則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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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米:每人以○.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 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 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 置。 (四)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置。 (五) 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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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取得與配發規定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應由各鄉 (鎮 、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 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醫療用品及生活用品 等物資。 (二)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配發,平時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民生用品 、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 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處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及時搶通,糧食、 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所定 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視災區狀 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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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 (一)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購置及保存,由各鄉 (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 然災害發生時,派員或授權由當地村 (里、鄰) 長、指定團體或特 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由各鄉 (鎮、市) 公所 及各衛生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三) 各鄉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應於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 電信通訊設施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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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所列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 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本縣衛生局及各鄉 (鎮、 市) 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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