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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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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 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
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危險區域
    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時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民
    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斷絕,並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
    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民生用品
    、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縣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
    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 山地村 (里) 、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
      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七日份為
      安全存量。
 (二) 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
      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 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
      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各鄉 (鎮、市) 公所考量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
    存原則酌定之。
四、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米:每人以○.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 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 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 置。
 (四)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置。
 (五) 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配) 置。
五、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取得與配發規定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應由各鄉 (鎮
      、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
      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醫療用品及生活用品
      等物資。
 (二)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配發,平時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民生用品
      、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
      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處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及時搶通,糧食、
      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所定
      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視災區狀
      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
 (一)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購置及保存,由各鄉 (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
      然災害發生時,派員或授權由當地村 (里、鄰) 長、指定團體或特
      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由各鄉 (鎮、市) 公所
      及各衛生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三) 各鄉 (鎮、市) 公所及各衛生所應於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
      電信通訊設施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列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
    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本縣衛生局及各鄉 (鎮、
    市) 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