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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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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
 (二) 臺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有鑒於近年來重大災害頻仍對本縣造成
    嚴重衝擊,為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夠儘速維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特依據本縣地區防災計畫訂定本須知,並編印本縣災民收容中心使
    用管理工作手冊,以作為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開辦災民收容中
    心之準則。
三、災民收容中心開設時機:
    在發生震度六級以上地震或豪雨 (地區翠日降雨量累積在一百三十公
    厘以上) 時,各鄉 (鎮、市) 公所應即派遣人員至災民收容中心進行
    開設運作。
四、災民收容中心設置地點:
    以各級學校、社區活動中心、體育館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為主,必要時
    得徵用民間土地。
五、災民收容中心應視實際需要分別設立作業組、總務組、照護組及治安
    組等組別。
六、哭民收容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負責災民收容中心之整體營運並綜理
    全中心業務。
七、災民收容中心各組工作內容:
 (一) 作業組:負責災民登錄、災情蒐集並掌握受災人數、與災害應變中
      心及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聯繫、傳達、協調志工協助等。
 (二) 總務組:負責災民安置、食物、物資確認、管理與分配、設置臨時
      廁所、盥洗設備與環境清潔等。.
 (三) 照護組:負責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兒童、失依者等照護、傷者之
      醫護、搬運、災民保健與心理輔導等。
 (四) 治安組:籌組社區居民成立巡守隊或守望相助隊負責災民收容中心
      治安及日夜巡守工作等。亦得請管區派出所派員協助。
八、災民收容中心所需工作人員成立初期由各鄉 (鎮、市) 公所派員擔任
    ,一週後,由災民自主營運組織接續辦理相關工作。
九、災民收容中心撤除時間:
    當災害解除、災民完成重建、另行租屋、依親及轉介安置適當機構等
    居住問題無虞,無繼續安置之必要時,或依據相關法規或考量實際情
    形災民收容中心無法繼續設立時,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得撤除該
    災民收容中心。
十、災民收容中心運作細節依據本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工作手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