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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依身心障 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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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 請: (一)設籍本縣。 (二)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各類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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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於購置輔具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 (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購買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限三個月內有效,且該發票或收 據應由廠商註明輔助器具之廠牌、型號及序號)。 (五)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但因特殊情形無郵局帳戶或無法支領 者,得檢附委託代領切結書及親屬證明,由親屬郵局帳戶代領。 (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七)領款收據及購買身心障礙輔助器具切結書。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表( 限三個月內有效)。如補助標準表中未註明應檢附者,免檢附;申 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單隻補助者,免檢附(如門、扶手、水龍 頭等)。 (十)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應檢附發照主管機關註明限駕加裝輔 助後輪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註明特製車字樣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十一)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 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如房屋非身心障礙 者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之 改善設施設備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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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本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他類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如附表)規定辦理。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 (三)補助項目每人每年可申請兩項輔助器具。但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四)因遭遇急難、經濟困難或特殊情形者,應經本府派員實地審核評估 ,依實際輔具需求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專案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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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規定: (一)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特製三輪機車 改裝費用。 (二)身心障礙者於申請前已死亡者,不予補助。 (三)經本府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 提出申請。 (四)十二歲以上不予補助人工電子耳。 (五)十八歲以下單耳助聽器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六)植物人、肢障極重度、多重障極重度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經本 府派員實地評估,屬特殊情形(就醫困難等),得免檢附醫師診斷 證明書。 (七)已手術裝置人工電子耳,該耳不得再申請助聽器補助。 (八)踝足部支架補助項目,含下肢副木項目補助(限取模製作高溫成形 的塑膠材質副木)。 (九)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追蹤與服務。 (十)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 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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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得在年度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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