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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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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依身心障
    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
    請:
(一)設籍本縣。 
(二)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各類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三、申請人應於購置輔具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
     (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購買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限三個月內有效,且該發票或收
      據應由廠商註明輔助器具之廠牌、型號及序號)。
(五)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但因特殊情形無郵局帳戶或無法支領
      者,得檢附委託代領切結書及親屬證明,由親屬郵局帳戶代領。
(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七)領款收據及購買身心障礙輔助器具切結書。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表(
      限三個月內有效)。如補助標準表中未註明應檢附者,免檢附;申
      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單隻補助者,免檢附(如門、扶手、水龍
      頭等)。
(十)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應檢附發照主管機關註明限駕加裝輔
      助後輪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註明特製車字樣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十一)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
        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如房屋非身心障礙
        者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之
        改善設施設備同意書。
 四、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本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他類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如附表)規定辦理。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 
(三)補助項目每人每年可申請兩項輔助器具。但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四)因遭遇急難、經濟困難或特殊情形者,應經本府派員實地審核評估
      ,依實際輔具需求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專案方式處理。
五、其他規定: 
(一)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特製三輪機車
      改裝費用。
(二)身心障礙者於申請前已死亡者,不予補助。 
(三)經本府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
      提出申請。 
(四)十二歲以上不予補助人工電子耳。 
(五)十八歲以下單耳助聽器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六)植物人、肢障極重度、多重障極重度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經本
      府派員實地評估,屬特殊情形(就醫困難等),得免檢附醫師診斷
      證明書。
(七)已手術裝置人工電子耳,該耳不得再申請助聽器補助。 
(八)踝足部支架補助項目,含下肢副木項目補助(限取模製作高溫成形
      的塑膠材質副木)。
(九)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追蹤與服務。 
(十)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
      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六、本府得在年度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項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