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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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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推行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
    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本縣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
    中心) 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包括一樓教室、二樓禮堂、五樓教室及其他經本
    中心指定之場地。
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使用為主,本府有優
    先使用權,其他機關單位、民間社團租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核准及
    繳交費用後方得使用。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 (如附表) 本府依物價指數調整之。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任何費用:
 (一) 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
 (三) 本中心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本縣立案之公益性社團、社會福利機構及縣級民意代表借用場地,僅
    收取水電費,免收場地使用費。
七、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 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 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者
      。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 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者。
 (二) 違背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者。
 (三) 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者。
 (四) 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 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 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九、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止,如需延長時間,需經本中心
    同意但不得超過九時三十分,如超過三十分以上,加收另一時段之水
    電費用。
十、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其費用由
    租借單位負責人支付。未經本中心負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
    設施設備,使用費由本中心代收代辦。
十一、凡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
      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
      回復原狀。
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 (機關、人民團體或個
      人) ,本府依規定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科目全數解繳縣庫。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