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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加強執行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視聽歌唱及三溫暖業管理聯合查報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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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行政院頒「如何消除影響治
    安之重要因素」特設置臺中縣政府加強執行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視聽歌唱及三溫暖業管理聯合
    查報小組 (以下簡稱聯查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聯查小組任務如左:
 (一) 執行轄區內各該行業營業狀況,全面性普查建立完整資料。
 (二) 執行查核未經營業登記或違規營業或逃漏稅捐者。
 (三) 執行查核違反建築物使用及消防設施不合規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
      虞者。
 (四) 執行查核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五) 執行查核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
 (六) 執行查核於住宅區違法經營,有危害公共安寧之虞者。
 (七) 執行查核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非法經營者。
三、本聯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小組成員由本府
    就左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
 (二) 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
 (三) 本府建設局工商課。
 (四) 本縣警察局行政課。
 (五) 本縣警察局消防隊。
 (六) 本縣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
 (七) 本府社會科。
 (八) 本縣衛生局。
 (九) 本縣環境保護局。
四、本聯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商課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聯查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負責協辦幕僚業
    務。
五、本聯查小組應每日連續執行查核取締工作,對於全縣轄區各該行業營
    業狀況於一個月內完成全面性普查;對每一業者每月至少應予查核一
    次以上,並依權責分別造冊列管考核。
六、各單位對違法業者,應各依主管法令,從重取締處罰:
 (一) 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處罰。
 (二) 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處罰。
 (三) 違反都市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或
      區域計畫法有關之規定處罰。
 (四) 違反建築物有關規定者,依建築法之規定處罰。
 (五)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處罰。
 (六) 營業行為有違法或犯罪嫌疑者,依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
      罰。
 (七) 反食品衛生及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有
      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八) 放任少年、兒童出入酒家等或利用、僱用、誘迫少年、兒童為侍應
      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少年福利法、兒
      童福利法之規定處罰。
 (九) 僱用非視覺殘障者從事按摩者,依殘障福利法之規定處罰。
 (十) 違反噪音管制之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處罰。
 (十一) 其他違法行為者,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處罰。
七、本聯查小組應將每週 (星期五至次週星期四) 執行查報情形,填具加
    強舞廳等行業營業管理查報表,於每週星期五上午十時前直接以電話
    傳真方式傳送經濟部 (商業司) ,並副知臺灣省政府 (建設廳) 。
八、本聯查小組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三日前將上月執行查報情形撰寫執
    行成效檢討報告,函報臺灣省政府 (建設廳) 彙轉經濟部 (商業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