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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 設置臺中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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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 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分別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三)特殊教育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小兒醫學專家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工作專家一人。 (六)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八)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補行聘派 (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 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處、局主管列席,必要時得邀 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早期療育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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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堆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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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專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 務,幹事一人由社會處婦幼福利科科長派兼之,助理幹事一人由社會 處業務承辦人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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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議之決議 ,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本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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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 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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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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