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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 工作,特設置臺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 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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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婦女政策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局(科、室)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下列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服務: 1.婦女保護。 2.健康醫療。 3.工作權益。 4.公共事務參與。 5.教育。 6.家庭中兩性平等及家庭教育。 7.原住民婦女權益。 8.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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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 縣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勞工處處長。 (五)本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衛生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二至五人。 (八)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六人。 前項第七、八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屆為原 則。任期內出缺者,由縣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者,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室主管列席,必要時得邀 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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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幹事六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任,負責各項業務 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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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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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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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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