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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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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
    工作,特設置臺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婦女政策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局(科、室)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下列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服務:
    1.婦女保護。
    2.健康醫療。
    3.工作權益。
    4.公共事務參與。
    5.教育。
    6.家庭中兩性平等及家庭教育。
    7.原住民婦女權益。
    8.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
    縣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勞工處處長。
(五)本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衛生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二至五人。
(八)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六人。
    前項第七、八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屆為原
    則。任期內出缺者,由縣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者,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室主管列席,必要時得邀
    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幹事六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任,負責各項業務
    聯繫事宜。
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