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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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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及審議事項,
    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辦理之,有關秘
    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室辦理。
二、本府接受人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時,各該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於五日
    內擬具具體處理意見並檢附有關案卷送本府法制室提報處理小組審議
    。
    前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法制室應於提報處理
    小組前,一次代為通知定期補正。
 (一) 請求協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協議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三) 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者。
 (四) 其他應通知補正者。
三、處理小組認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本府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
    由本府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四、處理小組認有協議必要之事件應指定期日,由本府以書面送達協議關
    係人,對於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或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並應由本
    府以書面通知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五、經處理小組協議成立之事件,陳奉縣長核定後,將協議書送達請求權
    人,並依支付程序在本府預算賠償準備金項下撥付賠償金。
六、處理小組協議不成立之事件由本府將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送達請求權人
    ,並通知本府各該有關業務主管單位。
七、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事件,請求權人如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應由本府各該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訟。必要時得洽請本府法制室協
    助。
八、本府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者,應自支付賠償金或
    原狀回復日起六十日內各該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擬具具體意見並檢附
    有關案卷送本府法制室提報處理小組協商予以求償。
    前項協商準用協議程序辦理。
九、鄉 (鎮、市) 公所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函報本府核定之超額賠償事件,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於五日
    內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有關案卷送本府法制室提報處理小組審議。
十、鄉 (鎮、市) 公所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比照本作
    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