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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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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停車場報
    備登記,特依停車場法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8 條規定訂定本須
    知。
二、本須知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晝停車場、區域計畫停
    車場、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三、本須知主辦機關為本府交通旅遊處。
四、停車場經營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本府
    申請經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其需變更或停業後再復
    業者亦同。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但經營者為公司組織時,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附租約或使用同意
      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
(六)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比例尺百
      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
(八)其他法令另有規定需檢附者。
    前項第五款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二)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四)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
      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之文件不合規定時,主辦機關得通知限
    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
五、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應標
    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標示牌規格
    由本府統一定之(如附件)。
六、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個
    月前填具申請表,辦理變更報備。
七、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
八、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
    換發,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
九、本須知未盡事宜,依停車場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