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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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家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職掌為: 一、家庭教育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二、家庭教育之研究及發展有關事項。 三、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四、家庭教育之志願工作人員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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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臺中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承縣長之命,綜理 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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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諮詢輔導組: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及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活動推廣組: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及輔導與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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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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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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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列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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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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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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