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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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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家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職掌為:
一、家庭教育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二、家庭教育之研究及發展有關事項。
三、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四、家庭教育之志願工作人員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臺中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承縣長之命,綜理
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諮詢輔導組: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及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活動推廣組: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及輔導與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
    其他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以上資格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列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