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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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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維護轄內道路完整及交通安全,特訂定臺中縣挖掘道路
    埋設管線作業要點,各管線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人) 在本縣各道路辦
    理管線工程,除應依「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辦理外
    ,並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應依道路種類及埋管性質分別向左列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一) 省道及縣道:臺灣省公路局或其指定之區工程處。
 (二) 縣養道路:臺中縣政府。
 (三) 其他道路:所在地鄉、鎮 (市) 公所。
    申請挖掘縣養道路,其屬用戶接管及支線部分,應向所在地鄉 (鎮、
    市) 公所申請許可。
    第二項所稱「接管」係指在縣養道路埋設一般用戶分岐支管;所稱「
    支線」係指申請挖掘其他道路需穿越縣養道路者。
三、申請人挖掘道路應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連同位置圖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俟繳納路面修護工料費並領得挖掘道路許可證後始得挖掘。
四、修護路面工料費以核定統一單價為標準,按申請挖掘面積核計一次繳
    納。完工後會勘丈量挖掘路面寬度,如超過申請挖掘面積時,申請人
    應於文到七日內補繳。
五、挖掘道路經核准後,申請人應依照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不得
    擅自變更。
六、申請人領得挖掘道路許可證後,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或取消該
    挖掘計畫時,應於許可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改期或撤銷;逾期不為
    申請者,所領許可證即行作廢;取消挖掘計畫時,主管機關應退回已
    繳修護工料費。
七、申請人挖掘道路前七日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八、申請人應備妥交通安全設施及施工設備 (如切割機、挖掘機、壓實機
    具等) 後始得挖掘道路,並於施工段起、訖點依規定格式設置標示牌
    。
九、挖掘道路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切割機限於使用輪胎式,以兔損壞路
    面。如有損壞,其修護費用由申請人負責。
十、挖掘道路回填作業,申請人應於當日完成;臨時路面修護作業最遲應
    於次日完成。路面修護作業於會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統一代辦。
十一、挖掘道路施工導致路面損壞或損壞其他管線,或因安全設施不當導
      致交通事故,申請人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搶修或處理,除應負責所需
      修復費用外,並應負責處理善後事宜。如發生國家賠償案件概由申
      請人負責賠償。
十二、管線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辦理會驗,主管機關應於七
      日內派員會驗並辦理評鑑定期公布。
十三、申請人於挖掘道路施工時,如有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應即停止施
      工,並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復工。不得以主管機關已核准許可而推
      諉或侵犯他人權利。
十四、緊急性搶修管線挖掘道路,申請人得事先以電話通知向主管機關報
      備,但應於事後補辦申領許可證。
十五、屬用戶分岐接管性質之挖掘道路,若經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不
      適用本要點部分規定。
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