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事
    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投標資格: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
    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三、投標書類:
    具有第二點投標資格者,均可於本府各批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
    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局領取投標單及投標須知 (函索者
    ,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住址並貼足郵票) 。
四、保證金:
    投標人應按標售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保證金。但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
      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
        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
        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  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
        人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投標標的物、每平
        方公尺單價 (金額以中文大寫) 及投標人姓名 (投標人為未成年
        者,應填載法定代理入) 、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為法人,應填明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加蓋印章。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粘貼投
        標須知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二) 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
      信用部開具以「臺中縣政府」為受款人劃線之支票或本票。
 (三) 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
      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妥填密封,用限時掛號函件,於
      開標前一日寄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
 (四) 投標函件以郵寄為限,親自送達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間
      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更改內容。
六、開標決標:
 (一) 依本府各批標售公告所定之日期、時間,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會同
      監標人員自開標場所前往郵局取回郵遞之投標函件至開標場所,先
      行驗明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二) 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
       (如一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 ,如最
      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監標人當眾抽籤決定其中之
      一為得標。
七、參觀開標:
    郵遞投標人,得於各批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參觀開標及聽取
    決標報告。
八、投標作廢: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 不合本須知第二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 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底價者。
 (三) 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
      無投標單者 (當場不得補繳) 。
 (四) 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者。
 (五) 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六) 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者
      。
 (七) 填用非本府當次發給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者。
 (八) 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人姓名與投標信封不符者。
 (九) 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
      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
      章與姓名不符者。
 (十) 投標之掛號函件,逾規定寄達之時間者。
 (十一) 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票單或同一標封內附入兩標
        以上之投標單或每一投票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過一筆者。
 (十二) 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開標主持人或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前項各款,如於決標後方始發現時,仍作廢,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
      高標者,得以投次高標者遞補。
九、沒收保證金: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不發還,予以沒收:
 (一) 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 投標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
十、發還保證金:
    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第九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及得標人之保證金
    保留備抵繳交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 (以辦公時間內為
    準) 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及投寄投標單之掛號郵件
    執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
    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保證金票
    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十一、得標人應按期 (本府應於公告文內註明期限) 繳納價款 (保證金可
      抵繳) ,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納價款不發還予
      以沒收,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十二、本府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應辦理點交 (如以現狀點交應於投標須
      知中註明) ,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得標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
      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凡照現
      狀標售之土地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負
      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且得標人於應得標之日起,負
      擔購標的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十三、標售之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際登記面
      積為準,並按標售當時之價款多退少補。
十四、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
      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五、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佈欄或現場公
      告為準。
十六、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列入紀
      錄當眾聲明,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