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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事 宜,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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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資格: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 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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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書類: 具有第二點投標資格者,均可於本府各批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 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局領取投標單及投標須知 (函索者 ,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住址並貼足郵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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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金: 投標人應按標售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保證金。但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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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 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 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 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 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 人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投標標的物、每平 方公尺單價 (金額以中文大寫) 及投標人姓名 (投標人為未成年 者,應填載法定代理入) 、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為法人,應填明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加蓋印章。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粘貼投 標須知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二) 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 信用部開具以「臺中縣政府」為受款人劃線之支票或本票。 (三) 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 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妥填密封,用限時掛號函件,於 開標前一日寄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 (四) 投標函件以郵寄為限,親自送達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間 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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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標決標: (一) 依本府各批標售公告所定之日期、時間,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會同 監標人員自開標場所前往郵局取回郵遞之投標函件至開標場所,先 行驗明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二) 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 (如一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 ,如最 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監標人當眾抽籤決定其中之 一為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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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觀開標: 郵遞投標人,得於各批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參觀開標及聽取 決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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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標作廢: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 不合本須知第二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 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底價者。 (三) 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 無投標單者 (當場不得補繳) 。 (四) 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者。 (五) 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六) 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者 。 (七) 填用非本府當次發給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者。 (八) 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人姓名與投標信封不符者。 (九) 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 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 章與姓名不符者。 (十) 投標之掛號函件,逾規定寄達之時間者。 (十一) 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票單或同一標封內附入兩標 以上之投標單或每一投票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過一筆者。 (十二) 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開標主持人或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前項各款,如於決標後方始發現時,仍作廢,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 高標者,得以投次高標者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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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沒收保證金: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不發還,予以沒收: (一) 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 投標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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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還保證金: 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第九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及得標人之保證金 保留備抵繳交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 (以辦公時間內為 準) 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及投寄投標單之掛號郵件 執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 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保證金票 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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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得標人應按期 (本府應於公告文內註明期限) 繳納價款 (保證金可 抵繳) ,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納價款不發還予 以沒收,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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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應辦理點交 (如以現狀點交應於投標須 知中註明) ,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得標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 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凡照現 狀標售之土地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負 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且得標人於應得標之日起,負 擔購標的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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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標售之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際登記面 積為準,並按標售當時之價款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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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 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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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佈欄或現場公 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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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列入紀 錄當眾聲明,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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