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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依據土地登記 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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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地籍資料庫之設置以一處為原則, 其因廳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管理 。地籍資料庫應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日據登 記簿、舊登記簿(含光復初期重造登記簿、重測前登記簿)、印鑑 卡專簿、印鑑申請書及其附件、信託專簿、土地或建物第一次登記 之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土地及建物登記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 、人工作業縮影單、異動檔清冊、登記簿縮影單及清冊、登記案件 公告發文簿、登記案件補正發文簿、登記案件駁回發文簿、補正及 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案件歸檔整理簿、權利 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 、光復後共同擔保目錄、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繳驗 憑證申報書、批次列印地籍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檔 案、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地籍異動通知 書、地籍資料異動檔、地籍異動索引檔、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操 作系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收 件檔、補正駁回檔、辦理情形檔、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料更正簽辦 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圖、膠片地籍圖、土 地複丈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 請書及收件簿、地籍調查表、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 冊、重測調查表及各種清冊。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及土地稅總歸戶冊、地價異動 清冊(含索引)、地價建檔清冊、地價資料清冊(上線後第一次列 印)、地價區段勘查紀錄表、(重新)規定地價有關簿冊、各年平 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圖、地價 分佈圖、各年公告土地現值表、各年公告地價表、公告土地現值異 動清冊、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表、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區段地 價表、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異動 清冊(含索引)、分割合併地價改算通知、宗地資料建檔輸入表、 宗地資料異動(輸入)表、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 表、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 號與地號對照清冊、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之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謄本收件簿。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私有耕地 保留免徵清冊、私有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戶地 調查表、附帶徵收放領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調查表、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 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非都土地使用異動清冊、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 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卡、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統計表。 (七)規費收繳憑證。 (八)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一至六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 管理清冊,第七款依會計法辦理,在未依規定銷毀前,均應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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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列各款資料之保存年限,除第七款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餘規定(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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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異動登記簿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製作 地籍異動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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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空白權利書狀之領用應將用紙序號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件二 ),由領用人員與管理人員蓋章,以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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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件三)於次月五 日以前呈報主任核定;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 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 查考。作廢之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件三) 於次月五日以前送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程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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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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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簿、地籍圖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外,應永久妥 善保存,不得攜離地政事務所。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應填寫調用 單(如附件四)依規定向管理人員調用,調用時間不得逾二小時,並 限於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人員應即追查,其他工作人員 需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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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 料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人員調 用,其調用辦法與登記簿之調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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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政事務所應備一份藍晒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 請閱覽之用;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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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 內優秀人員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資料庫管 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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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籍資料庫之管理,應由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全權負責,調閱地籍 資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 得隨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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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 禁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 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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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籍資料庫嚴禁攜帶私人提袋、物品進入,於入口或適當地點設置 私人物品存放處,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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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供抄錄資料需要時使用, 嚴禁持用鋼筆或原子子筆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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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在資料庫內之作業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經業務主管准許之本所其他因公需進入資料庫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登記或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各所主任准許進入參觀之來賓。 前項第四款人員應由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入。第三款人員應執 行其服務單位之文件並佩帶識別證,經管理人員核對相符予以登記 (如附件五),始得進入資料庫,並由管理人員提供所需資料於指 定地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交還管理人員點收,不得擅 自取放。第二款人員須持直屬課長以上主管派遣單(如附件六), 經管理人員辦理登記(如附件五)手續,始得進入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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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 間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各所主任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 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後應簽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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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除於平時視業務需要,不定期予以 局部或全部清點外,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總清查一次, 並將清查結果(如附件七、八)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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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於每日下班後或非辦公 時問加班辦理,以兔影響業務之正常進行,所需加班費,應依照規 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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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紀錄,作為 年終考績之參考,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 職情形,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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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地籍資料庫管理所需經費,各地政事務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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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經整理造冊後,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規費收繳憑 證案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銷毀外,其餘由各地政事務所編造銷 毀清冊(如附件九),銷毀後報本府備查。但應選擇各改進階段 中,字跡清晰之各類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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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地政事務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 遺失清冊(如附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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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檔案銷毀得用焚化或參照各機關廢紙利用處理之,並由政風人員 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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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關管理清冊,妥為管 理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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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每年三月至五月為各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 資料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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