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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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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依據土地登記
    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地籍資料庫之設置以一處為原則,
    其因廳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管理
    。地籍資料庫應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日據登
      記簿、舊登記簿(含光復初期重造登記簿、重測前登記簿)、印鑑
      卡專簿、印鑑申請書及其附件、信託專簿、土地或建物第一次登記
      之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土地及建物登記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
      、人工作業縮影單、異動檔清冊、登記簿縮影單及清冊、登記案件
      公告發文簿、登記案件補正發文簿、登記案件駁回發文簿、補正及
      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案件歸檔整理簿、權利
      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
      、光復後共同擔保目錄、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繳驗
      憑證申報書、批次列印地籍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檔
      案、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地籍異動通知
      書、地籍資料異動檔、地籍異動索引檔、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操
      作系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收
      件檔、補正駁回檔、辦理情形檔、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料更正簽辦
      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圖、膠片地籍圖、土
      地複丈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
      請書及收件簿、地籍調查表、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
      冊、重測調查表及各種清冊。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及土地稅總歸戶冊、地價異動
      清冊(含索引)、地價建檔清冊、地價資料清冊(上線後第一次列
      印)、地價區段勘查紀錄表、(重新)規定地價有關簿冊、各年平
      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圖、地價
      分佈圖、各年公告土地現值表、各年公告地價表、公告土地現值異
      動清冊、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表、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區段地
      價表、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異動
      清冊(含索引)、分割合併地價改算通知、宗地資料建檔輸入表、
      宗地資料異動(輸入)表、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
      表、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
      號與地號對照清冊、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之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謄本收件簿。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私有耕地
      保留免徵清冊、私有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戶地
      調查表、附帶徵收放領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調查表、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
      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非都土地使用異動清冊、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
      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卡、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統計表。
(七)規費收繳憑證。
(八)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一至六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
    管理清冊,第七款依會計法辦理,在未依規定銷毀前,均應列入移交
    。
三、第二點所列各款資料之保存年限,除第七款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餘規定(詳如附件一)。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異動登記簿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製作
    地籍異動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五、空白權利書狀之領用應將用紙序號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件二
    ),由領用人員與管理人員蓋章,以利稽核。
六、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件三)於次月五
    日以前呈報主任核定;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
    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
    查考。作廢之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件三)
    於次月五日以前送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程序銷毀。
七、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登記簿、地籍圖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外,應永久妥
    善保存,不得攜離地政事務所。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應填寫調用
    單(如附件四)依規定向管理人員調用,調用時間不得逾二小時,並
    限於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人員應即追查,其他工作人員
    需調用時亦同。
九、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
    料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人員調
    用,其調用辦法與登記簿之調用同。
十、地政事務所應備一份藍晒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
    請閱覽之用;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
十一、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
      內優秀人員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資料庫管
      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十二、地籍資料庫之管理,應由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全權負責,調閱地籍
      資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
      得隨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十三、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
      禁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
      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十四、地籍資料庫嚴禁攜帶私人提袋、物品進入,於入口或適當地點設置
      私人物品存放處,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十五、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供抄錄資料需要時使用,
      嚴禁持用鋼筆或原子子筆入庫。
十六、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在資料庫內之作業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經業務主管准許之本所其他因公需進入資料庫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登記或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各所主任准許進入參觀之來賓。
      前項第四款人員應由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入。第三款人員應執
      行其服務單位之文件並佩帶識別證,經管理人員核對相符予以登記
      (如附件五),始得進入資料庫,並由管理人員提供所需資料於指
      定地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交還管理人員點收,不得擅
      自取放。第二款人員須持直屬課長以上主管派遣單(如附件六),
      經管理人員辦理登記(如附件五)手續,始得進入資料庫。
十七、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
      間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各所主任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
      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後應簽
      報。
十八、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除於平時視業務需要,不定期予以
      局部或全部清點外,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總清查一次,
      並將清查結果(如附件七、八)陳報本府備查。
十九、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於每日下班後或非辦公
      時問加班辦理,以兔影響業務之正常進行,所需加班費,應依照規
      定發給。
二十、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紀錄,作為
      年終考績之參考,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
      職情形,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
      獎懲。
二十一、地籍資料庫管理所需經費,各地政事務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二十二、經整理造冊後,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規費收繳憑
        證案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銷毀外,其餘由各地政事務所編造銷
        毀清冊(如附件九),銷毀後報本府備查。但應選擇各改進階段
        中,字跡清晰之各類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以供參考。
二十三、各地政事務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
        遺失清冊(如附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二十四、檔案銷毀得用焚化或參照各機關廢紙利用處理之,並由政風人員
        監毀。
二十五、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關管理清冊,妥為管
        理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二十六、每年三月至五月為各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
        資料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