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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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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建立土地儲
    備制度,以配合地方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加速新市鎮、新
    社區之開發建設,特設置區段徵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審議事項。
 (二) 關於區段徵收開發或計畫更新及財務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審議事項。
 (五) 關於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審議事項。
 (九) 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審議事項。
 (十) 其他區段徵收有關事項之研議、協調、推動、聯繫等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縣長為主任委員,並指定副縣長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主任秘書。
 (二) 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 本府農業局局長。
 (七) 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 本府計畫室主任。
 (九) 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 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一) 學者、專家二人。
 (十二) 正辦理中之區段徵收區鄉 (鎮、市) 公所代表。
    前項第十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區段徵收區業務。
七、本會會議於案件必要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或邀請當事人列席,陳
    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
    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關代表
    得依規定酌支給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區專戶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