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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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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地放領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如下:
 (一) 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 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 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 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 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 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 本府地政局局長。
 (七)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 臺中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九) 本縣租佃委員代表一人。
 (十) 本縣地政事務所主任代表一人。
 (十一) 本縣鄉 (鎮、市) 公所民政課長代表及農業課長 (農經課長) 代
        表各一人。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依職務編組,人員異動時,以新接任者接替之,不
    另聘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府地政
    局局長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