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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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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業務,特設臺中縣市
    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
    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
    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二至三人,由
    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或
    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七、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情形,應提會報
    告。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
      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
      關代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重劃區專戶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