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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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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 (以
    下簡稱本中心) 場地使用功能,增進原住民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使用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中心可使用之場地如下:
 (一) 會議室。
 (二) 教室。
 (三) 陳列 (展) 室。
 (四) 圖書室。
 (五) 視聽室。
 (六) 廣場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四、本中心以提供展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傳統文物及本府核准之公益活
    動使用為限。
五、本中心為提供原住民就業輔導與就業媒合之場所。
六、本中心為辦理母語研習及推廣社會教育之各項講座及公益活動之場地
    。
七、本中心為提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聯誼等活動
    之場地。
八、使用本中心須經本府民政局核准,凡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
    內張貼宣導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
    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九、借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提供場地,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不得異議:
 (一) 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表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損害本中心建築或設備者。
 (五) 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 其他經本管理單位認定有違法令規定應停止使用者。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