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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獎勵義勇人員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核發獎金慰問金認定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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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獎勵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等義勇人員特訂
    定核發獎金慰問金認定基準 (以下簡稱本基準) 。
二、本基準不包含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核發獎金之認定。
三、本縣義勇人員協助警察維護地方治安 (以下簡稱協助人員) ,因協勤
    而殉職或傷殘之認定以符合左列各項之規定始得發給慰問金。
 (一) 協勤人員執行協勤任務時,須依照業務主管單位之勤務分配表規定
      日期時間前往協勤,協勤時應配帶識別識,該項勤務分配表由各警
      察分派 (駐) 所製訂,報請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查為準。
 (二) 協勤人員與匪徒格鬥或遭匪徒所持之槍刀傷及要害而殉職者,須取
      得在場人員或直屬業務主管之證明,並經所轄法院檢察官法醫鑑定
      屬實者,受傷人員除取得在場人員或業務直屬主管單位之證明外,
      並另附公私立醫院 (診所) 之診斷書。
 (三) 協勤人員執行協勤任務遭遇不可抗力之意外而致死或傷殘者,仍須
      取得前項證明。
 (四) 協勤人員協勤時不得酗酒或吸食不法藥物,如經查明屬實而發生意
      外者不發給慰問金。
 (五) 協勤人員至協勤地點報到或協勤完畢返家途中,應按正常路線 (協
      勤轄區內) 及時間行駛 (走) ,如發生不可抗力之意外致死或傷殘
      者,仍發給慰問金,如未按正常路線或時間行駛(走)者不得發給慰
      問金。
 (六) 協勤人員協勤時與民眾發生爭執而引起不滿,事後而遭其殺害死亡
      或傷殘者,俟案情確定屬實,依規定仍予發給慰問金。
 (七) 協勤人員如因故無法協勤時,應事先向業務直屬主管單位請假,如
      事先未請假,而自行派他人代理者,發生意外事件因而致死傷殘者
      不予發給慰問金,如報准代理者,仍按前各項辦理。
四、前項認定基準如情形特殊無法據以認定者,陳請縣長組成認定小組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