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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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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
    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
    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
    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
    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 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
      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 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 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 山坡地範圍之建築基地無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不得開
      發建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
      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五) 山坡地範圍之土地,如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應經認定得免受十公
      頃限制。
四、宗教團體應於本要點實施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有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受理申請,並於初審
    後,轉報本府復審及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於完成審查會勘後,將
    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一年內
    向本府申請興辦事業計晝核准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
    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
    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
    效力。
九、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書及土地使用清
    冊格式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