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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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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
    資訊之需求,以減少要求民眾提出戶籍資料,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
    ,提高行政效能,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連結作業,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訊中
    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
    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
三、本府民政處經由戶役政資訊提供資料範圍如下:
(一)戶籍資料。
(二)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
(三)人口統計資料。
(四)兵籍資料。
    前項各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建置之個人及全戶資料。
(二)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指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書。
(三)人口統計資料: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或依戶籍登記申請
      書記載事項,編製戶口統計資料,依統計期間可分月統計資料、季
      統計資料及年統計資料。
(四)兵籍資料:役齡男子兵籍管理資料,包括役男、國民兵、補充兵、
      替代役及後備軍人兵籍資料及異動資料。
四、連結機關(單位)應填具申請表、需求資料項目表及提出使用戶役政
    資訊管理規定,向本府民政處提出連結申請。申請連結作業申請表﹑
    資料項目表、代碼表﹑申請程序﹑檔案命名方式及內容格式﹑連結之
    硬體﹑軟體及網路設備規格等相關資訊,由內政部定之。
五、申請連結機關(單位)訂定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規範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七)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
(八)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六、申請連結機關(單位)對於連結作業之設備、地點及人員應依下列原
    則詳予規定,並應配合本府不定時之稽核作業以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
    使用:
(一)連結戶役政系統之硬體、軟體及取得之資料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運用。
(二)由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所擷取的戶役政資料,
      申請連結機關(單位)應建立使用申請程序,使用者依規定申請通
      行密碼後,限與其業務相關之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不得擅闖、更
      改或竊取未經核准之系統資料。另每月需製作查詢記錄清單保存一
      年備查,如有異常應會同本府政風處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申請工作站查詢資料者,由本府民政處配賦通行密碼後派專人查詢
      ,資料管理人或承辦人離職或職務調整時應即通知變更或停止使用
      密碼。
(四)經連結取得的戶役政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
      則之規定嚴防資料外洩,並負業務保密責任;且應嚴格登記管理,
      覓妥儲置地點並上鎖管制,不得攜出申請單位,且不得再拷貝及轉
      供他單位機關運用。
(五)資料檔案使用應用應僅限申請表單所列目的及項目,不得移作其他
      用途。
(六)機關(單位)業務委託非公務機關辦理相關業務需應用戶籍資料時
      ,得由委託之機關(單位)依連結申請程序向本府民政處申請連結
      。惟需檢附業務委託之相關文件、受委託者運用戶籍資料之權限及
      管理規定,且連結機關(單位)需負管理該受委託者資料之運用均
      符合本規定之責任。
(七)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其所擷取戶役政資料之管
      理使用情形。
(八)使用完竣且無保存必要之戶役政資料,應簽報機關(單位)主管核
      准後消磁或裁毀。
七、欲終止連結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應於終止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
    知本府民政處。
八、連結機關(單位)有違反本規定之情形者,得終止其連結作業,其衍
    生責任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負責。
九、連結機關(單位)取得戶役政資訊資料,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戶政規費
    收費標準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