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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優村(里)長資深績優鄰長及績優民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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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功
    能,鼓勵地方自治幹部,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增進議事效率,提
    高造產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鄰長。
(二)本府民政處、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及其他從事一般
      民政業務人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
三、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
     (1)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者。
     (2)熱心公益、具有「好人好事」之事績,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
          良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
          績優異。
     (2)推動村(里)建設工作,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
          ,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者。
     (3)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
          事蹟者。
     (4)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楷模,且經鄉(鎮、市)公
          所以上單位及社團表揚有案者。  
(二)績優民政人員: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2)熟稔村(里)業務法令,對推行村(里)業務及民政業務工作
          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3)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
          行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事
          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三)資深鄰長: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十年以上,且為現任鄰長。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曾依本要點表揚者。
五、表揚人數:
(一)特優村(里)長:
      以每年十二月底鄉(鎮、市)村(里)數為基準,其村(里)數在
      十五村(里)以下表揚一名;十六至三十村(里)表揚二人;三十
      一村(里)以上表揚三人。
(二)績優民政人員:
      1.每鄉(鎮、市)表揚一名;村(里)數二十村(里)或人口數八
        萬以上之鄉(鎮、市) 得增選一人。
      2.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全縣表揚三人。
六、一般規定事項:
(一)鄉(鎮、市)公所選拔之特優村(里)長、績優民政人員經本府核
      定後,擇期辦理表揚,又鄉(鎮、市)代表會編制內人員由本府遴
      選接受表揚並就上開人員選拔薦送內政部接受表揚。
(二)優良事蹟之內容應著重推行村(里)業務及致力於村(里)建設具
      創新性,足為其他村(里)仿效者。
(三)各鄉(鎮、市)公所,如全鄉(鎮、市)村(里)、民政人員均未
      符合第三點服務年資者,得於員額分配數內,酌予遴荐服務二年以
      上並有確實具體優良事蹟者報由本府表揚。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村(
    里)長、資深鄰長、績優民政人員分別依附件一至五之格式,送本府
    審查辦理表揚。
八、依本要點表揚人員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紀念品,以示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