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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本府為加強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功能,協助地方建設,以鞏固地方自 治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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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二、民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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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核方式: 一、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成績,依據書面及實施辦理考核,其分數各佔百 分之五十,並按左列規定予以考核。 (一) 書面考核:依各鄉鎮市公所平時應報之各項報表及村里民大會開會 記錄有關資料及各該鄉鎮市長、民政課長督導村里數之情形予以考 核之。 (二) 實地考核:由本府派員督導村里大會予以考核,其考核項目另定之 。 二、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成績等第,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九十五分以上者為特優等。 (二)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四)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五)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六) 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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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獎懲標準: 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考核成績有關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主辦人員依 左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成績列特優等者,記一大功。 二、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二次。 三、成績列甲等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 (二) 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嘉獎二次。 (三) 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嘉獎一次。 四、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五、成績列丙等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分數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二) 分數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六、成績列丁等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分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二) 分數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二次。 (三) 分數未超過四十分者,記一大過。 前項人員,在職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懲。但得列入個人年終考績時 之參考。 七、各鄉鎮市於同次會期內有五分之一以上村里無故不召開村里民大會或 連續二次以上未能成會者,該鄉鎮市長申誡、民政課長、主辦人員分 別予以記過。 八、各鄉鎮市召開村里民大會後,各項報表應依規定期限內填報,逾期者 民政課長申誡一次、主辦人員申誡二次。 九、各鄉鎮市對村里民大會督導人員及村里幹事得依權責按左列規定予以 獎懲,至於各單位應列席人員得比照辦理。 (一) 督導人員 1.按時前往督導,並具有特殊事蹟,績效優異者得予嘉獎。 2.無故缺席者得予記過。 3.遲到早退或擅自託人代理或藉故推諉敷衍塞責或拒絕擔任督導者 得予申誡。 (二) 村里幹事: 1.辦理左列工作績效均優異者得予記功: (1) 辦理村里民大會前透過村里服務小組先召開預備會議研討村里 民大會有關事宜。 (2) 辦理村里大會籌劃週詳,並按照開會程序進行。 (3) 會場佈置完備,會議內容充實,政令宣導具體生動 (4) 開會通知切實,督促村里民出席,其出席踴躍者。 (5) 村里民大會紀錄及各種報告表按期填送內容週詳。 (6) 切實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 2.辦理左列工作績效均優良者得予嘉獎: (1) 辦理村里民大會前對會議有關事宜,充分準備。 (2) 辦理村里民大會能依照規定籌劃,按照開會程序進行。 (3) 會場佈置得宜,會議內容充實,宜導事項符合實際。 (4) 開會通知切實,督促村里民出席,其出席率踴躍者。 (5) 村里民大會開會記錄及各種報告表按期填送。 (6) 切實處理村里民大會議決案。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 辦理村里民大會前不依規定先召開預備會議研討有關事宜,致 會議內容空洞者。 (2) 推行村里民大會工作不力,玩忽職責或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3) 無故不召開村里民大會或連續二次以上未能成會者。 (4) 不依規定政令宣導或通知開會者。 (5) 不依規定整理會議記錄或不按期填報各種報告表者 (6) 不處理村里民大會決議者。 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 推行村里民大會工作不力者。 (2) 村里民大會會場佈置不週者。 (3) 不依村里會規定程序進行開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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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各鄉鎮市對村里辦公處召開村里民大會之成績考核得參照本要點規定 訂定考核獎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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