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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與議會間的聯繫,增進府會關係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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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置綜合聯絡員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府、會間聯繫事項。本府 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應置聯絡員一--二人,承各該單位及附屬機關主管 之命,辦理各該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之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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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絡員工作項目如左: (一) 關於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 關於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間之公共關係事項。 (三) 關於議會與議員委辦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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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絡員工作要領如左: (一)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應在每次議會召開大會前二–三週 ,與主管研討對議會決議案處理情形,並對議會議案之提臺,作好 會前準備工作。 (二)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與議員之間,應採取積極主動方式, 並透過各種人際關係,建立良好基礎,以利工作之推行。 (三)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以負責各該單位業務之聯繫工作為 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相互配合支援,統合運作。 (四)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對聯繫工作應顧及整體親念,隨時 與各有關主管與綜合聯絡員,保持密切之聯繫,自動解決各項問題 。 (五)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在工作上應特別重視兩點: 1.不分組別,必須對每一位議員均作最誠懇確實之服務。 2.必須充分瞭解本單位之全盤業務。 (六)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在議會開會時間應留在會場,以利 聯繫。 (七)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對議員遇有事件與單位主管接洽時 ,若單位主管不在辦公室時,應妥善予以接待與聯繫,安排時間洽 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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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如有必要時,得由綜合聯絡員承縣長 之命,召集會議,商討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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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獎懲 (一)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之服務績效,由本府綜合聯絡員、各 單位及附屬機關主管,於每年十二月予以考核,並依左列標準獎懲 : 1.成績列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並頒發獎狀乙紙。 2.成績列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者,嘉獎二次。 3.成績列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者,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懲。 5.成績列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申誡一次。 6.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二) 聯絡員之服務績效應列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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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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