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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府會聯絡員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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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與議會間的聯繫,增進府會關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置綜合聯絡員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府、會間聯繫事項。本府
    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應置聯絡員一--二人,承各該單位及附屬機關主管
    之命,辦理各該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之聯繫工作。
三、聯絡員工作項目如左:
 (一) 關於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 關於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與議會間之公共關係事項。
 (三) 關於議會與議員委辦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四、聯絡員工作要領如左:
 (一)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應在每次議會召開大會前二–三週
      ,與主管研討對議會決議案處理情形,並對議會議案之提臺,作好
      會前準備工作。
 (二)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與議員之間,應採取積極主動方式,
      並透過各種人際關係,建立良好基礎,以利工作之推行。
 (三)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以負責各該單位業務之聯繫工作為
      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相互配合支援,統合運作。
 (四)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對聯繫工作應顧及整體親念,隨時
      與各有關主管與綜合聯絡員,保持密切之聯繫,自動解決各項問題
      。
 (五)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在工作上應特別重視兩點:
      1.不分組別,必須對每一位議員均作最誠懇確實之服務。
      2.必須充分瞭解本單位之全盤業務。
 (六)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在議會開會時間應留在會場,以利
      聯繫。
 (七)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對議員遇有事件與單位主管接洽時
      ,若單位主管不在辦公室時,應妥善予以接待與聯繫,安排時間洽
      談。
五、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如有必要時,得由綜合聯絡員承縣長
    之命,召集會議,商討有關問題。
六、考核獎懲
 (一)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聯絡員之服務績效,由本府綜合聯絡員、各
      單位及附屬機關主管,於每年十二月予以考核,並依左列標準獎懲
      :
      1.成績列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並頒發獎狀乙紙。
      2.成績列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者,嘉獎二次。
      3.成績列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者,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懲。
      5.成績列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申誡一次。
      6.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二) 聯絡員之服務績效應列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