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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客家事務,增進客家人之權 益,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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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開辦客家語言師資培訓班,實施母語教育,加強母語教材之編製與 研擬,強化母語教學,落實多元語言政策。 (二)配合鄉土教材,推動傳統音樂、戲曲、民俗、宗教、建築保存與發 展。 (三)配合教育局中小學校外鄉土教學活動,結合各地客家文史工作者, 推動中小學生鄉土教學實質內涵。 (四)獎勵客家青年學生與社區工作者交流,寒暑假下鄉參與社區活動。 (五)配合社區活動,推動客家節等慶典、文藝活動。 (六)推動客家文化與觀光及地方產業結合,發展客家民宿及文化學習旅 遊系統。 (七)編列經常預算,獎勵與補助教師或地方人士成立社團、基金會,保 存並研究客家文化藝術及民俗;鼓勵民間人士及企業參與客家文化 活動。 (八)獎勵支持地方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增闢客家文化篇幅及客語節 目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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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以客家籍為限,由縣 長聘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荐。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 十一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客家籍 委員不得少於全數三分之二,且前屆委員應占全數四分之一以上。 委員應選任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及對文化、教育有貢獻之士紳, 並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 (三)本府社會處代表。 (四)本縣文化局代表。 (五)客家人民聚居較多之鄉(鎮、市)長。 (六)客家文化工作之專家、學者。 (七)各鄉(鎮、市)客家團體遴選之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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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下列各組及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組: 1.本縣客家事務行政、法規等之研討與制定。 2.不定期舉辦各委員有關客家事務提案之研討會。 (二)組織組: 1.協助本縣各鄉(鎮、市)客家社團成立與會務之推動及客家鄉親 、社團之互動協調。 2.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3.其他相關事項。 (三)推廣組: l.客語鄉土教育之協助與推動,以每校設置客語教育為基本任務, 並予以師資、教材及經費上支援。 2.客家文化蒐集與編撰。 3.本縣客家文化活動之推動及審查。 4.文化相關議題之研究。 5.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6.其他相關事項。 (四)活動組: 1.本縣各項客家活動之規劃、執行、審核。 2.本縣相關活動之協調。 3.客家有關活動之研究。 4.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5.其他相關事項。 (五)公關組: l.中央與地方相關事務之溝通、協調。 2.建立與各級民意代表之良好關係。 3.向各級機關提報計畫爭取預算。 4.建立與其他族群之良好互動關係。 5.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6.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組別,由委員自行選擇或由主任委員協調後分派。各組並應推選 召集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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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一人至二人,為有給職,由本府遴選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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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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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無故不出席會議,全年達會議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或自行請辭委 員職務者,應予解聘,其出缺人數達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且所餘 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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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研究改進本縣客家行政工作,除推派委員組專案研究小組辦理 外,並得洽請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參與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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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且外聘委員開會出席時,亦不得支給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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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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