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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對所轄鄉鎮縣轄市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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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對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
    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縣轄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受補助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三、各公所受補助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依業務性質由本府各業務主管單
    位主辦,並由本府計畫處綜整考核結果,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各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處辦
    理,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各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
      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與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縣(市)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與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
      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各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並對
      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五)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
      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
        方式執行。
      2.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
        分配方式處理。
      3.各公所應定期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報本府
        主計處。
(六)各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
      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
        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為原則。
      4.各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
          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
          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
          民間團體。
      5.各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
        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各公所網站中公布。
(七)各公所是否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並依限將契約影本函送本
      府。
(八)災害復建工程之核列情形。
(九)因應縣市合併,各公所財務管理情形。
五、各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分由本府財政處主辦,節流
    部分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1.各項開源行政業務辦理情形之考核。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1)稅課收入徵收情形。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4)補助及協助收入辦理情形。
     (5)其他收入辦理情形。
      3.開源績效總效益考核。
(二)節流部分: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費撙節情形。
      3.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各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抽查。本府主計處應於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單位之考
    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
    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各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
    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
    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將考核結果送本府主計處彙整。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建議:
(一)對於考核結果總成績九十五分以上之公所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
      各記一大功;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
      各記功二次;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
      各記功一次;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
      任各嘉獎二次;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
      任各嘉獎一次。
(二)對於考核結果總成績未達五十分之公所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各
      記過二次,未達六十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各記過一次。
(三)鄉鎮市長獎懲部分,比照財政課長及主計室主任之獎懲種類及額度
      ,由本府主計處簽會民政處及相關考核單位後,報請縣長核定並由
      民政處函送內政部備查。
    本府得依考核結果,給予考核成績前五名且成績達 75 分以上之鄉鎮
    巿公所建設獎勵金:
    第一名: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二名: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三名:發給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四名: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五名: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