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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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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
    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應負限
    期清結之責任。
二、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機關首長或授
    權代簽人核准後受再行支付。
三、各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並於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清
    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預付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並由主計單位按月提供預付費用未結清部分,積極催促業務單位依限
    清理,逾期不辦理清結者,由主計單位簽請議處。
四、主計單位每二個月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結清部分,轉知業務單位依限
    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應責由專責人員擬具清理方案
    於每半年召開預付費用清理小組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依疏失情形簽請
    議處。
五、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應負賠償
    責任,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六、各單位應請注意控制預算執行,如久懸不核銷及清理致使預算超支或
    不敷無法轉正,應負賠償之責。
七、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列入移交,應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
    接辦人員,並知會主計單位。
八、土地補償費久懸未清,應將發放清冊內尚未具領部分影印留存,並將
    已發放部分先行轉正,餘款先繳回縣庫,俟領款人領取時再依規定另
    行辦理請款發放手續。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