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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臺中港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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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臺中港特定區之污水下水道,以
    加強污水下水道之功能,並為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特設臺中港特定
    區污水下水道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縣縣長為召集
    人:
 (一) 本府主任秘書。
 (二) 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 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 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 本府主計室主任。
 (六) 本縣環保局局長。
 (七)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經理。
 (八) 臺中港關連工業區管理中心主任。
 (九) 臺中港務局局長。
 (十) 清水鎮鎮長。
 (十一) 梧棲鎮鎮長。
 (十二) 沙鹿鎮鎮長。
 (十三) 龍井鄉鄉長。
三、本會任務如左:
 (一) 污水下水道營運及收支事項。
 (二)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計收事項。
 (三) 污水下水道設置之管理維護及其資料之編報事項。
 (四) 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污水管線之協調及管理事項。
 (五) 污水下水道區域之設施研究發展事項。
 (六) 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之營運管理事宜。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
    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及處理
    本會決議事項。
六、本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