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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讀者借閱圖書逾期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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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本中心為維護大多數讀者權益,便利圖書流通,特依據本中心借書須
知第三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讀者借閱圖書,每次借閱期限三十天,期滿逾期不還者,停止借書
權利。
三、借閱圖書逾越前條期限者,以每日每冊計,逾期一天停止借閱圖書一
天。
四、凡經郵寄歸還之圖書,以郵戳為憑,並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五、凡遇有假日或休館,因而逾期者不計。
六、經屢次催書仍不歸還所借圖書者,由本中心函請其家長、學校或服務
機關催還,並停止其借書權利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