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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書籍及視聽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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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遺失或污損賠償:
一、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賠償。
二、若無法購得,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一) 圖書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二倍計價,以「基本定價」定價
      者,依該書定價之四十五倍計價。
 (二) 未標明定價者,中文書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
      者,小說類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價。
三、附件遺失視同整套賠償。
視聽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
一、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賠償。 (公播版)
二、依定價賠償之。
三、若無法購得,且未標明定價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錄影帶、VCD等以二千元計價,DVD以三千元計價,錄音帶、CD、
D-ROM以五百元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