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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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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鼓勵優秀及具有潛力之藝術
    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培育藝術人才,以提昇本縣藝文水準,依據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之展覽分為申請展覽、邀請展覽、特展三種。
三、申請展覽由藝術工作者或其經紀人依本中心之規定提出申請 (格式如
    附件) 。
四、申請展覽定為國畫、西 (水彩、油) 畫、書法、膠彩畫、雕塑、工藝
    、攝影及其他適合在本中心展出之作品。
五、申請展覽應注意事項:
 (一) 凡個展於本中心展出後滿三年,始得再度申請。
 (二) 申請展覽應繳審作品之件數如下:
      1.個展:
      (1) 國畫、西 (水彩、油) 畫、膠彩畫:作品幻燈片十張。
      (2) 書法:作品分楷、行、草、篆、隸等體各擇三體以上,各送五
          件作品之幻燈片。
      (3) 攝影:作品 (放大二十吋以上,不加框) 五件,或作品幻燈片
          十張。
      (4) 雕塑、工藝類:得以十件作品不同角度 (正視、側視、後視)
          之幻燈片。
      (5) 其他:十件作品幻燈片。
      2.聯展:
      (1) 二至五人–每人近作四件作品幻燈片。
      (2) 六至十人–每人近作三件作品幻燈片。
      (3) 十一人以上–每人近作三件作品幻燈片。
      3.師生聯展:按照聯展規定辦理。
      4.收藏展:展品之幻燈片十張。
 (三) 繳審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創作者為限。但收藏展不在此限。申請書上
      應註明標題、創作時間、材料及尺寸。
 (四) 申請展覽案件,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時則不
      受理。本中心得聘請專家、學者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中心排
      定展出日期及場地,並通知申請人。
 (五)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即由本中心排定檔期展出
      :
      1.曾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在國 (市) 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參加全國或省 (市) 美展連續三年列入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
      4.曾在本中心舉行聯展備有證明文件之美術團體。
 (六) 申請展覽者經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如未能按期展出時,應於排定
      日期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中心,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如未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通知本中心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 展出應遵守事項如下:
      1.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負責。
      2.展出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承辦組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
        者負責,本中心承辦組協助之。
      3.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由展出者擬定,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製
        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4.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5.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之下午四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
        結束次日上午十二時以前領回,並將會場恢復原狀;逾時未處理
        者,本中心將依權責逕予處理,並不負保管責任,以維展覽場地
        之觀瞻。
      6.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7.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其在場
        人員應注意儀容、禮貌與服務態度,展出作品如有被毀損情事,
        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但本中心人員如有失職情事,由本中心查
        究行政責任。
      8.展出者應依本中心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
        或指導使用致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9.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
        關之宣傳資料。
     10.展出者得將每件作品之題目及作畫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並註明
        作者姓名及學、簡歷,用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
     11.展出作品之主題,應符合國家基本國策或社會善良風俗,以提昇
        民眾藝術文化品質。
 (八) 申請展覽者如有違反前款各項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展
      出,三年內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 邀請展覽應注意事項:
 (一) 邀請展覽由本中心就具有下列資格之個人或團體中邀請之:
      1.資深美術、工藝家,其作品具有創作性,享有極高聲望者。
      2.國內外優異美術、工藝家,其作品經教育文化主機關獎勵或推薦
        者。
      3.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大專院校專任美術教授。
      4.曾獲國際著名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5.其他經本中心評為合於邀請展出者。
 (二) 邀請展覽之檔期及場地由本中心排定,展出所需費用由本中心負擔
       (含展出作品保險) 。
 (三) 受邀請展出者應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及清冊送交本中心,並於場
      地佈置時親自或派人到場指導。如舉行揭幕式,亦請到場致詞或說
      明。
七、為配合政令宣導及上級機關之支付,本中心得舉辦特展。
八、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