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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鼓勵優秀及具有潛力之藝術 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培育藝術人才,以提昇本縣藝文水準,依據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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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展覽分為申請展覽、邀請展覽、特展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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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展覽由藝術工作者或其經紀人依本中心之規定提出申請 (格式如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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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展覽定為國畫、西 (水彩、油) 畫、書法、膠彩畫、雕塑、工藝 、攝影及其他適合在本中心展出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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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展覽應注意事項: (一) 凡個展於本中心展出後滿三年,始得再度申請。 (二) 申請展覽應繳審作品之件數如下: 1.個展: (1) 國畫、西 (水彩、油) 畫、膠彩畫:作品幻燈片十張。 (2) 書法:作品分楷、行、草、篆、隸等體各擇三體以上,各送五 件作品之幻燈片。 (3) 攝影:作品 (放大二十吋以上,不加框) 五件,或作品幻燈片 十張。 (4) 雕塑、工藝類:得以十件作品不同角度 (正視、側視、後視) 之幻燈片。 (5) 其他:十件作品幻燈片。 2.聯展: (1) 二至五人–每人近作四件作品幻燈片。 (2) 六至十人–每人近作三件作品幻燈片。 (3) 十一人以上–每人近作三件作品幻燈片。 3.師生聯展:按照聯展規定辦理。 4.收藏展:展品之幻燈片十張。 (三) 繳審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創作者為限。但收藏展不在此限。申請書上 應註明標題、創作時間、材料及尺寸。 (四) 申請展覽案件,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時則不 受理。本中心得聘請專家、學者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中心排 定展出日期及場地,並通知申請人。 (五)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即由本中心排定檔期展出 : 1.曾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在國 (市) 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參加全國或省 (市) 美展連續三年列入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 4.曾在本中心舉行聯展備有證明文件之美術團體。 (六) 申請展覽者經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如未能按期展出時,應於排定 日期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中心,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如未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通知本中心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 展出應遵守事項如下: 1.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負責。 2.展出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承辦組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 者負責,本中心承辦組協助之。 3.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由展出者擬定,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製 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4.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5.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之下午四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 結束次日上午十二時以前領回,並將會場恢復原狀;逾時未處理 者,本中心將依權責逕予處理,並不負保管責任,以維展覽場地 之觀瞻。 6.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7.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其在場 人員應注意儀容、禮貌與服務態度,展出作品如有被毀損情事, 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但本中心人員如有失職情事,由本中心查 究行政責任。 8.展出者應依本中心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 或指導使用致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9.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 關之宣傳資料。 10.展出者得將每件作品之題目及作畫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並註明 作者姓名及學、簡歷,用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 11.展出作品之主題,應符合國家基本國策或社會善良風俗,以提昇 民眾藝術文化品質。 (八) 申請展覽者如有違反前款各項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展 出,三年內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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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邀請展覽應注意事項: (一) 邀請展覽由本中心就具有下列資格之個人或團體中邀請之: 1.資深美術、工藝家,其作品具有創作性,享有極高聲望者。 2.國內外優異美術、工藝家,其作品經教育文化主機關獎勵或推薦 者。 3.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大專院校專任美術教授。 4.曾獲國際著名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5.其他經本中心評為合於邀請展出者。 (二) 邀請展覽之檔期及場地由本中心排定,展出所需費用由本中心負擔 (含展出作品保險) 。 (三) 受邀請展出者應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及清冊送交本中心,並於場 地佈置時親自或派人到場指導。如舉行揭幕式,亦請到場致詞或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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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配合政令宣導及上級機關之支付,本中心得舉辦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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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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