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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借書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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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者借閱圖書時,應憑本中心所發之借書證,親自辦理借書手續,不
    得委託他人代借。
二、每次借書以六冊為限,為期三十天,到期歸還,不辦理續借手續。
三、借書逾期不歸還者,另訂處理要點規定之。
四、左列圖書概不借出館外:
 (一) 善本、抄本、孤本、字帖、畫譜。
 (二) 字典、辭書、百科全書。
 (三) 報紙、雜誌、公報。
 (四) 年報、年鑑、地圖、圖集、圖表。
 (五) 人名錄、圖書目錄。
 (六) 參考室內所陳列之各項參考書。
 (七) 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便借出之書。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本中心急需要時,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交還,否則停
    止借書權利一個月。
六、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剪割等情事,應負賠償之
    責任。
七、借書時間除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選舉日及週一外,週二
    至週六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閉館
    前十五分鐘因整理資料之需,只辦還書不辦借書手續。
八、借書證遺失向本中心登記作廢,憑身分證辦理補發並繳交工本費一百
    元以什項收入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