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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兒童閱覽室讀者服務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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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證申請領用要點:
一、本縣縣民年滿五歲,均可向本中心申請領用借書證。
二、申請借書證者,應填具申請卡並備戶口名簿「影印本亦可」,向本中
    心申請核發。 (家長代辦請出示證件)
三、借書證遺失時,須親自向本中心辦理註銷,憑戶口名簿辦理補發,並
    繳交工本費一百元以什項收入解繳縣庫。
四、讀者地址若有變更,請速向本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便於連繫。
五、借書證不得轉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除沒收借書證外並停止借書權
    利三個月。
六、借書證申請時間除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星期一外,週二
    至週五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
    午五時。
●借書須知
一、讀者借閱圖書時,應憑本中心所發借書證,親自辦理借書手續,不得
    委託他人代借。
二、每次借書以四冊為限為期三十天,到期歸還,不再辦理續借。
三、借書逾期不歸還者依照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
四、下列圖書概不借出本中心兒童閱覽室之外:
 (一) 字典、辭書、百科全書。
 (二) 報紙、現期雜誌。
 (三) 地圖、圖集、圖表。
 (四) 室內所陳列之各項參考書。
 (五) 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便借出之圖書。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本中心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時三日內交還,
    否則停止借書權利一個月。
六、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剪割等情事應負賠償之責
    。
七、借書時間除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星期一外,週二至週五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