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高層建築物基地及山坡地建築基地內之空地。
 (二)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法
      定空地。
 (三)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留設之前
      、後、側院。
 (四) 都市計畫範圍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
      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五) 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三、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
    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造時一併核定之。
四、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
    參考附表,自由選定之。
五、本府主管建築單位為增進市容觀瞻,得視當地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
    後選定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六、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舖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
    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七、開放空間應於出入口之明顯處所設置標示牌,載明其位置、範圍及提
    供公眾使用等文字。
    標示牌應採用耐久、美觀之材料製作,尺寸為寬度六十公分,長度九
    十公分。
八、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除於發
    給使用執照後第三個月實施複查外,每年定期檢查一次,必要時並作
    不定期檢查,其餘應予綠化之空地及庭院由本府主管建築單位隨時抽
    查。
九、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