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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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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勘驗符合設計圖說.
    並按時向本府主管建築單位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二、申報勘驗之文件應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一日送達本府主管建築單位,
    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
    內報備。
三、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
    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四、本府主管建築單位對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以不定期抽查方式
    隨時勘驗之。
五、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階段及檢查勘驗應包括之項目,仍依現行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